問題詳情

30.火災原因紀錄應由消防機關火災調查業管單位審查、列管,然為強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後續管理功能,並提昇火災調查人員執行能力,需級列管標準,下列火災案件應送消防署審查,請問何者敘述不適當?
(A)回任火災調查業務之承辦人,於離開火災調查業務工作期間達三年以上者,視為新晉用之火災調查人員,其承辦之前十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副本陳送消防署審查。
(B)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依序承辦之火災案件,應將承辦之前十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副本陳送消防署審查。
(C)原因不明之火災案件。
(D)屬於A1類之火災案件。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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