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設若被告(上訴人)之辯護人已於第一審聲明異議,明確表示對證人A之警詢筆錄不同意作為證據,第二審法院若未將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2 項擬制同意之法律效果告知上訴人,逕認上訴人及辯護人於第二審對該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而視為同意其有證據能力,前開程序是否屬有利被告之情形而未予注意?理由何在?(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7641
統計:A(1828),B(78),C(11),D(1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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