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 A 國稅局認為甲五年來有漏報加班費所得新臺幣(以下皆同)五十萬元之事實,對甲作出補稅處分,甲收受補稅處分後深感不服而依法提起復查、訴願,但皆遭駁回,甲乃依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之聲明為請求法院撤銷該課稅處分。於法院言詞辯論時,甲和 A 當場達成協議,A 國稅局同意改認定甲五年來漏報之加班費所得金額為十萬元,審判長即命書記官將雙方之協議記明筆錄。問:甲和A 達成協議發生何種效力?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訴?(25 分)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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