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認為: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 對於學生所為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根據上述,下列何者為上述的適用案例?
(A)某國中生上課吵鬧,遭受老師體罰,致使多日無法到校上課
(B)某高中生於期中考試時作弊, 校方做出「記過兩支」之處分
(C)某大學生在某一科目曠課時數過多, 校方做出不得參加該科學期考試之處分
(D)某生逾期未完成碩士新生報到手續, 校方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拒絕為之補辦 (97指考預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2),B(1),C(1),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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