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民國78年1月6日王甲向好友林乙借款新台幣100萬元,借期三年,同日王甲以其所有的農地一筆,為林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林乙於95年2月2日死亡,借期屆滿後迄死亡為止,林乙一直未向王甲主張權利,直到民國101年3月15日,林乙的稚一繼承人林丙向王甲主張返還借款本息,下列敘述何者不對
(A)王甲得拒絕返還借款本息
(B)王甲清償借款本息後不得再向林丙請求返還
(C)林丙得繼承林乙的抵押權
(D)林丙得行使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5498
統計:A(134),B(67),C(68),D(2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繼承、民法第九百條中的其他權利、民法第三篇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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