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縣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54條、第55條、第62條、第66條、第67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A)125萬
(B)150萬
(C)100萬
(D)200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3354
統計:A(48),B(18),C(6),D(727),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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