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行政院金管會於 94 年 11 月 22 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增列「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開放
(A)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B)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C)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單為之放款業務
(D)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0),B(5),C(0),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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