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3. 有關臺北市辦理再鑑界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再鑑界申請案件不得由原承辦員審查
(B)申請審查無誤後應由原鑑界機關先行成立檢測小組進行檢測作業
(C)檢測時應就原界址點繪製點之記
(D)經檢測小組認定原鑑界成果有誤時,應即立刻報請地政局另囑託土地開發總隊為再鑑界執行機關。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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