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第二審法院承辦書記官在被告甲的報到證上記載民國(下同)101 年 6 月 19 日上午9 時 30 分在該院第 13 法庭續行審理,應自行到庭不另發傳票等語。法院於 101 年6 月 19 日上午 9 時 30 分在第 10 法庭公開審判,於點呼甲未到,審判長即開始調查證據,並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即逕行辯論判決。事實上,甲當時已經於第 13 法庭等待,而錯過開庭時間。問:上述判決的程序是否適法?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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