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支票之執票人,逾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提示付款期間尚未為付款之提示者,則:
(A)執票人對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
(B)發票人得撤銷付款委託
(C)執票人付款提示時,付款人絕對不能付款,否則應自負其責
(D)發票人對執票人不負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95604
統計:A(39),B(36),C(10),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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