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向乙承租 A 地耕作,租約未經公證,租期自 99 年 1 月 28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27 日止,而乙於租期內將系爭 A 地以 60 萬元出售予丙,並於 101 年移轉予丙。乙雖未以書面通知甲行使先買權,然其確曾以口頭通知甲,而為甲所明確知悉,甲卻故意壓低價格,明示不願以 60 萬元購買,僅欲以 50 萬元買受,未行使先買權,並經證人證實上開情事。甲已知悉系爭買賣條件,待系爭 A 地價格上漲 3 倍餘後,以數年前之價格主張優先承購,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乙違背土地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B)有理由,因乙違背民法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C)有理由,因乙違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書面通知先買權的義務在先,故甲仍得主張先買權
(D)無理由,因有其他證據證明通知,且縱認通知不生效力,甲如已主張讓與不破租賃,並持續付租金給丙,則甲先買權的主張已屬權利失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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