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A 公司董事丙於出席前揭 4 月 10 日之董事會時,於簽到簿簽名後,見到前述合併提案,認為該合併案換股比例不佳,便藉口上廁所而離席,並立即打電話給其營業員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 50 萬股。甲、丙以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遭到起訴。審判中,甲以買進 A公司股份當時並無重大消息存在為由,作為抗辯。丙則以其當日董事會在匆忙中,並未見到系爭合併提案,以及合併案之內線交易應是利多買進才會構成,本案檢方起訴事實是知悉利多消息而出售持股,故應不成立內線交易罪責,作為抗辯。請附具理由針對上述抗辯,說明本案甲、丙有無成立內線交易罪?(4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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