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1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
(A)仍應負催告責任。
(B)仍應負部分責任。
(C)就報備於機關情形負責。
(D)仍應負完全責任。第67條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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