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產下一男嬰,上肢缺損,因不滿婦產科醫師乙先前 7 次產檢及超音波檢查均未發現胎兒異常,乃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重傷罪的告訴。但檢察官依鑑定報告認為超音波檢查並非百分之百皆可發現胎兒異常,醫師乙沒有違反注意義務,且胎兒非重傷罪的客體,甲也非重傷罪的被害人等理由,做出不起訴處分。甲不服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10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B)甲得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7 日內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C)甲於聲請再議後,若再議遭駁回,得於接受駁回處分書後 20 日內,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D)甲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於接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提起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0247
統計:A(7),B(47),C(12),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產科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