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不得聽任修改。下列何者非具有此種本質之重要性?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國民主權原則
(C)保障人民權利
(D)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六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3981
統計:A(152),B(146),C(64),D(385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國民大會修憲自肥案、司法院釋字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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