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女權運動推動者劉女於立法院陳情,要求立法院院長接見,並提出陳情以修正民法中關於父母之規定,應將「父母」二字一概改為「一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字樣,以避免形成父先母後、父尊母卑之社會影響。院長接見劉女,表示歉難同意其觀點,嗣因尚有其他事務,逕行離去。劉女認為未受尊重,乃於立法院門口舉牌抗議立法院父權思想未褪,上書:「母親哺乳,父親不能」;劉女旋與同行之張男,各自除去衣物,裸露上身以示抗議,不久記者群集,警方遂將劉女帶走,並移送檢察官偵辦,而依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 元以下罰金。」提起公訴,張男則未遭起訴。該劉女前來,請求您擔任該案之辯護人,請問:
⑴劉女擬於審判中主張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侵犯憲法第 7 條之性別平等原則及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為違憲而無效之法律規定,是否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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