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 ) 證交法第150條第3款,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應如何認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只算一次
(B) 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
(C) 讓受行為之起算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
(D) 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1429
統計:A(13),B(4),C(2),D(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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