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此一規定稱之為:
(A)內線交易之禁止
(B)操縱市場之禁止
(C)短線交易之禁止
(D)證券詐欺之禁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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