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執行法院因債權人甲之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拍賣條件定為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底價各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買人丙僅出總價 220 萬元,未列分筆價額;應買人丁則列分筆價額土地 115 萬元、建物110 萬元,但合計總價為 240 萬元;應買人戊則出價土地 170 萬元、建物 90 萬元,合計總價 260 萬元。請就丙、丁、戊投標應買行為之效力,說明執行法院應如何決標?學說上如有不同意見,亦請併加申論。(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5245
統計:A(1322),B(65),C(0),D(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國民大會修憲自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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