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時,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多少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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