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有關繼承登記逾期申請之處理,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有明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
(B)列冊管理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C)依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D)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五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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