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題組題:每題2分,共18分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14號:「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
54)( ) 教育部禁止未滿18歲的青少年進入電玩遊藝場所,違反者,即撤銷業者的營業許可,此舉限制了合法經營為電玩業者的何種權利?(甲)自由權;(乙)財產權;(丙)工作權;(丁)遷徙權;(戊)結社自由。上述正確組合為 
(A)甲乙丙 
(B)甲丁戊 
(C)乙丙 
(D)甲乙丁。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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