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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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 採購契約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A)O(B)X
-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A)O(B)X
- 機關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A)O(B)X
- 機關不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須經機關審查。(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但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由分包廠商負責。(A)O(B)X
-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A)O(B)X
- 採購契約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如未擇訂於契約,仍屬有效。(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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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A)O(B)X
-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A)O(B)X
-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A)O(B)X
-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 採購法第65條所稱主要部分係指招標文件標價清單所列項目。(A)O(B)X
-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無需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A)O(B)X
-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併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更換分包廠商而未向機關報備者,機關應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A)O(B)X
-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A)O(B)X
-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與轉包廠商無涉。(A)O(B)X
-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分包廠商自行承擔。(A)O(B)X
-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連帶承擔。(A)O(B)X
- 得標廠商將採購專業部分或公告金額之部分分包,非經機關備查不得為之。(A)O(B)X
-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但經採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A)O(B)X
-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A)O(B)X
-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A)O(B)X
- 廠商不得於竣工日前,即將預訂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A)O(B)X
- 廠商應於機關工程採購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A)O(B)X
-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A)O(B)X
-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A)O(B)X
-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A)O(B)X
-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A)O(B)X
-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得為採購案之主驗人員。(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