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X1 起訴將 Y 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 Y 返還 A 地予 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 X1 之父親 X 於生前出租給 Y,租期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惟租期屆滿後,經 X 多次催告返還,Y 均置之不理。X 於 100 年 5 月 1 日死亡,A 地由 XX2 及 X3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 應有權利請求 Y 返還土地。」Y 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X 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 分)
⑴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407
統計:A(271),B(181),C(1306),D(1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號誌 單位、路線容量、機車牽引力&噸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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