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對乙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以及租金 20 萬元。在訴訟中乙否認甲請求之債權存在,並稱縱使甲上開請求有理由,因甲另積欠乙 100 萬元之貨款,其亦得以此與甲之上開債權抵銷。法院審理雙方所提出之事證,結果認定甲之借款請求為有理由,租金請求為無理由,而乙之貨款債權不存在,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後,乙對甲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前述該 100 萬元之貨款,就該訴訟法院應如何審理並裁判?(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非常困難0.130667
統計:A(65),B(197),C(34),D(7),E(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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