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律師某甲在臺北市執行業務,於民國107年度每個案件每一審級代理訴訟收費新臺幣(以下亦同)8萬元,當年度共辦理30件代理訴訟案件,利用自己住家辦公,並僱用助理一名,因為節省費用開支並未記帳,假設當年度因為執行業務疏失賠償當事人100萬元。於108年間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按照財政部規定10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每件申報收入4萬元,合計120萬元,費用按照收入30%申報扣除36萬元,另外申報扣除損失100萬元,故當年度申報虧損16萬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財政部規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之依據
(B)某甲當年度收入以多報少,涉及短漏報所得,其應申報實際收入應為240萬元
(C)納稅義務人未保持帳簿憑證,律師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得按照收入30%推估其費用金額
(D)某甲進行租稅規劃,屬於合法節稅行為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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