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甲於他人棄置的腳踏車坐墊中,發現一塊玉石而占有之,於回家途中不慎遺失,被乙拾得。乙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而身亡。因乙平日即有收集玉石的習慣,其父丙發現車禍身亡的乙身上之玉石,以為係乙所購置,遂僱工匠丁將其雕成具有藝術價值的玉鐲,贈送於乙的未婚妻戊。請問關於甲、丙、丁、戊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拾得玉石乃遺失物之先占,乙取得所有權;丙為乙之繼承人,故丙取得玉石的所有權
(B)丙僱工匠將玉石雕成玉鐲,因加工後的價值顯逾材料的價值,由丁取得該加工物(玉鐲)之所有權
(C)丙因善意將玉鐲贈與戊,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丙免負償還價金的義務
(D)戊取得玉鐲,乃係基於丙戊間的贈與契約,具有法律上原因,因此也無須向甲負任何償還之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9697
統計:A(20),B(50),C(131),D(7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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