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送達時,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得為收受之特定人員。下列何者非屬之?
(A)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B)有辨別事理能力之鄰居
(C)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雇人
(D)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