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並主張其於民國(以下同)104 年 7 月 6 日委由訴外人丙交付 120 萬元予被告,擬為某土地買賣契約的預付款,嗣後因該買賣契約不成立,被告受領該款項為不當得利,其得請求被告返還該 120 萬元。對於收受丙交付 120 萬元及不當得利的主張,乙一概否認。對於乙收受丙交付 120 萬元及其並無法律上原因等二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1362
統計:A(108),B(3308),C(110),D(14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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