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甲任職於 A 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負責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明知某違建並未排入其職務上應予拆除之標的,卻不告知該屋之所有權人乙,使乙誤信違建即將拆除,而給付甲索賄之款項新臺幣 10萬元,則甲所為應以何罪論處?
(A)僅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B)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並依同法第 134 條加重處罰
(C)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D)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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