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舉行結婚儀式並至戶政機關辦妥登記。婚後未滿半年,甲男即與乙女分房,自己去睡客房。乙女多次詢問甲男不願與之同房的原因,但甲男卻因此辱罵乙女。甲亦常因乙女煮食不合口味、或乙女出外工作較晚回家等事而辱罵乙女。兩人並無生育子女。乙女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以兩人個性重大不合為由,訴請離婚。甲男收受起訴狀後,提出離婚之反訴,並請求乙女返還聘金新臺幣十萬元、鑽戒一枚與鑽錶一只。法院收受案件後,依規定進行調解。請問:若甲男及乙女皆不願進行調解,得否略過強制調解程序,逕行訴訟程序?甲乙因調解不成立而進行訴訟程序。於本案言詞辯論期日,法院得否就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加以斟酌?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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