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 甲起訴主張乙欠款新臺幣 500 萬元整,請求返還該款及利息。在此事件中,甲委任丙(執業律師)、丁(無律師資格之親屬)充當其訴訟代理人,丙受有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全部事項之特別委任,丁則未受任何特別委任,丁之代理並已經第一審法院許可。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事件經二審判決甲敗訴後,甲可委任丁提起第三審上訴
(B)丙及丁有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權限
(C)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丙及丁均得以甲名義提起上訴
(D)第一審法院判決書僅送達丁,丙可主張上訴期間應自補送判決書於伊後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3774
統計:A(7),B(32),C(7),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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