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對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時,得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幾日前,向金管會指定之機構申請由代辦股務機構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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