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某縣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發放補償費時,因誤算溢發土地所有人甲新臺幣 50 萬元。三個月後,該縣政府發覺上情後,即刻以公文記明具體數額,限期甲於三個月內返還溢發金額之「公法上不當得利」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請問:縣政府得否直接以公文請求返還?該公文是否具有「執行名義」?縣政府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範圍,是否可以包括溢發金額的法定利息?(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統計:A(0),B(0),C(9),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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