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與乙於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訂約,授權乙使用甲之商標,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甲因有終止事由,欲終止乙使用該商標,洽公證人為信函認證,以信函給乙,聲明終止授權,該信函經寄送乙,因乙已遷移不明,無從送達,問應如何適用法律為送達,始生合法終止之效力?(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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