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向乙購買鑽戒一只,雙方約定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2 日中午 12 時整在A 地交付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該鑽戒。雙方並約定,若一方當事人給付遲延,須經他方當事人定至少 1 個月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給付遲延之當事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他方當事人始得解除契約。於約定履行期屆至時,甲未支付價金。翌日,乙寄送存證信函催告甲應於同年 3 月 15 日晚上 18 時前,支付 150 萬元買賣價金,否則將解除契約。而該信函於同年 3 月 14 日中午 12 時整送達甲之住處。然甲對乙之催告,置之不理。半年後,乙再發存證信函向甲表示解除契約。請附理由說明: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消滅?(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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