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非選擇題:共10分  (一)2009年釋字第666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以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並對於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以罰鍰,然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之原則。 該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立法院於是趕在2011年11月6日舊條文失效前11月4日通過行政院版《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條文,規定各縣市可設立性工作專區,但在性工作專區外娼嫖皆罰。 〈改寫整理自「罰娼罰嫖」釋憲案〉
1.請問:上文「釋字第666號」是由哪個機關解釋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8462
統計:A(7),B(0),C(0),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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