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設例 1:甲、乙、丙共有 A 地號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均為三分之一;現甲將其應有部分出賣與乙。設例 2:丁有 B 地號土地一筆,出租與戊以建築房屋使用;惟於戊準備建築房屋前,丁將 B 地號土地出賣與己。試問:於前開 2 設例之情形,丙、戊究竟有無優先購買權?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