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法規名稱: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節錄)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18 日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維護都市自然文化景觀及綠色資源,並健全都市生態,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樹胸高直徑0.八公尺(含)以上者。 二、樹胸圍二.五公尺(含)以上者。 三、樹高十五公尺(含)以上者。 四、樹齡五十年(含)以上者。 五、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三條 受保護樹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態環境。 第四條 從事建築、開闢道路、公園、綠地或其他公共工程等之建設開發者,應檢附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 第五條 為確保山坡地及社區內之樹木資源,工務局及區公所應定期追蹤當地受保護樹木實際狀況,除於每年十二月向主管機關提報其資料外,並視實際需要即時提報之。 第六條 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第七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第八條 依本自治條例課處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依據條文規定,下列哪棵樹木無法受本條例保護?
(A)文山區景中街景行公園內有一棵樹高 15.6 公尺,樹胸圍 2.6 公尺的黑板樹
(B)羅斯福路六段財政園區內有一棵樹齡不詳,樹胸圍 2.49 公尺的榕樹
(C)文山區景文街景美國小內有一棵樹齡 65 年,樹胸高直徑 0.63 公尺的楓樹
(D)忠孝東路四段 553 巷人行道上有一棵樹胸圍 1.65 公尺,樹胸高直徑 0.52 公尺,經臺北市文化基金會認證為代表區域人文歷史的楓樹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