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除此之外,同法中其他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之規定為何?試申述之。(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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