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乙、丙三人於民國 92 年 7 月,合資購買面積 0.45 公頃之耕地一筆,並登記為分別共有,其應有部分甲為二分之一,乙、丙各為四分之一。嗣三人因故失和,甲乃於民國 98 年 8 月請求乙、丙協議分割該耕地未果,爰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確定。裁判分割結果,該耕地歸由甲取得所有權全部,而乙、丙受金錢補償。然而,於甲申辦分割登記及給付補償予乙、丙之前,乙卻迅即將其原有該耕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出售予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試附理由分析甲、丙、丁間之法律關係。(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91568
統計:A(9),B(19),C(14),D(49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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