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自民國101年9月6日起,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法院並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如甲主張此修法,致交通裁決事件不再由普通法院經三級三審制度審理,損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其主張是 否有理由?
(A)無理由,審判權歸屬及審級制度,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B)有理由,基於交通裁決事件之違法特性,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C)無理由,此為基本權程序與組織保障的問題,與訴訟權無涉
(D)有理由,基於司法一元主義,普通法院審理始可保障訴訟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