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資料一: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一如之。資料二: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試問這兩段法律條文,主旨在於彰顯何種價值觀?
(A)忠君
(B)敬宗
(C)孝道
(D)友道。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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