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設甲公司國內總公司 107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500 萬元,在香港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 1,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247.5 萬元, 在美國分支機構當年度所得額為 2,0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420 萬元, 則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A)412.5 萬元
(B)425 萬元
(C)500 萬元
(D)532.5 萬元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4),B(5),C(9),D(3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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