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寄件人於102年9月16日在臺北金南郵局交寄內裝黃金戒指數枚之國內保價信函1件,內裝物實際價值12,000元,保價金額10,000元,9月23日投交收件人時,發現郵件包裝破損,內裝物一部損失,按9月16日黃金市價約損失2,000元,若以9月23日黃金市價則僅損失1,500元(金價下跌緣故),有關補償及郵資返還規定,何者正確?
(A)需補償2,000元並退還保價費以外之郵資
(B)僅補償2,000元,郵資不退
(C)僅補償1,500元並退還保價費以外之郵資
(D)因保價金額低於內裝物實際價值,於有損失時,依規定不得請求任何補償。因此,郵局得不予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7741
統計:A(170),B(786),C(166),D(7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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