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 A、B、C 三人,民國 90 年甲死亡時,有遺產淨額 3000萬元,但其子女 B、C 各因結婚及留學,分別在民國 70 年向甲取得 20 萬元及 30 萬元之贈與。A 則自小與甲共同創業,甲心存感念,乃於遺囑書明,將給 A 遺產之二分之一,惟乙以甲所為遺贈太多,在析產時表示,繼承人應平均繼承但願以自己之應繼分給 A 為遺贈。問:
⑴本案遺贈之效力,究應依遺囑論斷或以乙之說論斷?(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79784
統計:A(30),B(95),C(8239),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有效激勵管理之方法、 霍桑(胡桑)實驗、修正時期 人群關係學派 霍桑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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