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渠等未協議履行同居義務之住所地,甲男設籍及工作處所均在台中市,並與乙女共同居住台中市,乙女則設籍於台北市。因乙女藉故離家,並返回台北市居住,甲男屢次前往迎返團圓,乙女均置之不理,無意履行同居義務,甲男為免夫妻住所之爭議,向法院聲請指定夫妻之住所,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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