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ㄧ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學校教師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A)10 日內
(B) 15 日內
(C) 30 日內
(D) 90 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1507
統計:A(3162),B(513),C(1831),D(32),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平等、教師會、教育會與教評會有何不同、教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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