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嗣後向丙貸款 120 萬元,以 A 地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後來向丁貸款 60 萬元,以 A 地為丁設定第三次序普通抵押權。若乙為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乙、丙、丁應如何分配拍賣所得價金?
(A)乙 100 萬元,丙 120 萬元,丁 60 萬元
(B)乙 12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60 萬元
(C)乙 115 萬元,丙 120 萬元,丁 45 萬元
(D)乙 135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45 萬元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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