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依我國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之規定,受機關委託承辦採購案之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請說明其立法宗旨,並檢討該規定所衍生之相關問題。(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1009
統計:A(0),B(4),C(330),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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